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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解读

2023—2027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要点

公告2023年第12号涵盖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及“六税两费”等优惠,执行边界需分别判断。

直接结论
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了多项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的政策,包括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,以及对符合条件主体减半征收“六税两费”等。

政策要点

  1.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;
  2.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公告列明的“六税两费”;
  3.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%计算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,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;
  4. 公告列明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行业、年度应纳税所得额、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条件。

适用边界

不同优惠的主体条件、计算口径和申报方式并不相同。“小规模纳税人”“小型微利企业”和“个体工商户”不是可以互换的概念,应逐项判断。

风险提醒

企业不能只凭名称或规模自认符合优惠。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涉及行业限制、所得额、人数和资产总额,且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。

官方来源

中国政府网: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

内容声明

本文为政策要点整理,不替代申报时对企业实际指标、征管口径和后续政策变化的核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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